苏州工业园区久禾工业炉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久禾工业炉有限公司与新余市某某锻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9320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久禾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银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蒋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一帆,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袁河工业基地长红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卫陵。
被告:***,男,195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久禾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久禾工业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久禾工业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