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三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5916号
原告:郑州三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小区10号楼6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573089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三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三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5元,减半收取33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史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