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三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巴政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952号
原告郑州三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小区10号楼6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573089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政,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三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三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警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