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燃陈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04民初3121号
原告孙浩,男,生于1971年3月20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公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宝鸡中燃陈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程引武,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7年11月3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原告孙浩与被告宝鸡中燃陈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浩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孙浩负担。
审 判 员 何娜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 官助 理 刘晓丹
书 记 员 董 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