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0303行初14号
原告宝鸡中燃陈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580796462Y,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引武,任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XX勤,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伟,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行政中心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时亚儒,任局长。
诉讼代理人吴智丰,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宝鸡大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渭陈仓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维军,任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沛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鸡中燃陈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陈仓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一案,原告提起诉讼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中燃陈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国胜
审判员魏新安
人民陪审员李敏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芝怡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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