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0304行审85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区交通运输局原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044354309824。
法定代表人赵晓宏,任站长。
委托代理人杨林虎,宝鸡市陈仓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中燃陈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文新,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公路管理站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局(2019)年第04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以及(2019)年第04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同时提交了据以申请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相对人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到本案,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公路管理站于2019年8月1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中燃陈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2019)年第04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和(2019)年第04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可以推算出被申请人的起诉期限应至2020年2月17日届满,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现并未生效,不符合立案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对(2019)年第04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以及(2019)年第04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宝军
人民陪审员 裴卫国
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杜乔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