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29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和乐二街171号B栋7-9楼。
法定代表人:周道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安市金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岩乡华蓥山天然大盆景旅游区。
法定代表人:熊凤梅,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中科大旗软件有限公司)因与广安市金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终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韦丽婧
审判员 张天天
审判员 陈 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