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金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29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和乐二街171号B栋7-9楼。

法定代表人:周道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安市金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岩乡华蓥山天然大盆景旅游区。

法定代表人:熊凤梅,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中科大旗软件有限公司)因与广安市金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终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韦丽婧

审判员  张天天

审判员  陈 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