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智慧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2815号
原告:湖南智慧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梅溪湖路56号创智园一期5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曹奕。
被告: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和乐二街171号B7栋7-9楼。
法定代表人:周道华。
原告湖南智慧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通知原告湖南智慧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前交纳本案的诉讼费用,但原告湖南智慧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智慧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宋晓玲
书 记 员  曹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