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博乐市圣通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1266号
原告:博乐市圣通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工业园(州再生利用公司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陈锦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陕西云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虹,陕西云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和乐二街171号B7栋7-9楼。
法定代表人:周道华,董事长。
原告博乐市圣通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博乐市圣通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博乐市圣通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乐市圣通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4元、保全申请费1656元,由博乐市圣通电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