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金沙石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金沙石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佳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26财保1号
申请人:库尔勒金沙石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晨大道1000号。
法定代表人:望安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佳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七个星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库尔勒金沙石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佳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新疆佳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个星信用社的存款67229.4元,并以提供申请人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库尔勒金沙石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佳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个星信用社的存款67229.4元。
二、查封申请人库尔勒金沙石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车架号×××,车牌号×××。
申请人库尔勒金沙石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买娅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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