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04民初48号
原告:金湾区宝能建材经营部,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
经营者:***,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壮族,住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
法定代表人:廖俊杰。
原告金湾区宝能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中田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金湾区宝能建材经营部以与被告深圳市中田园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湾区宝能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湾区宝能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489元,由原告金湾区宝能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徐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