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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农林水务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6183号
原告:深圳市中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碧新路2055号佳业广场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12718R。
法定代表人:廖炜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茂洲,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农林水务管理中心,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南澳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306147128F。
法定代表人:张新仪。
上列原告深圳市中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农林水务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中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梅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欧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