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润森田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龙石材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4432号
原告:深圳市中龙石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南环路嘉喜路75-4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312068。
法定代表人:曾清中,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中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碧新路**佳业广场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12718R。
法定代表人:廖炜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龙石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龙石材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深圳市中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657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其自愿为原告深圳市中龙石材家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中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657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阿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尤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