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千路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飞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04执21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千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浙江飞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千路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飞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传兴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苟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