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04执5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千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250号449室,组织机构代码66243276-9。
法定代表人周学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飞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望江路11号,注册号330783000001038。
法定代表人张跃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千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浙江飞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保证金250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渡法民初子第02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印志林
审 判 员 李传兴
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 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