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

**与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102民初1367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30964714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淑娴,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住址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十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被告建投十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129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1290元为基数,按照LPR为3.55%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份,原告受被告二雇佣在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做沙灰工,为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砌砖墙,该工程系被告一承包。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份,原告为被告做工261个工时,工资总额为34290元。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000元,截止2022年12月29日被告还欠原告劳务费2129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劳务尾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原告采取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建投十六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在起诉状当中原告陈述做工261个小时、总工资为34290元,且建投十六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3000块钱,此事实不完整。实际上,建投十六公司已经向原告分五笔支付共计44600元。已经远超原告的总工资,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认可。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资金占用费,基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第二项诉讼请求也不应由十六建承担。诉讼费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辩称,他的工资一直是建投十六公司付的,公司开给我们的单子建投十六公司不认可,就拖着了,工资金额是认可的。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两组证据。被告建投十六公司为证明其观点提交了四组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评述。 为查明事实,本院依职权向本院受理的另案中调取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合作协议》《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无需对调取证据进行质证,由法院依法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被告***找到原告至五华区看守所做工,具体工作为砌砖。2022年12月29日,案外人***向原告出具《五华区看守所员工工资》载明原告做工合计261个工时,扣除公司已支付的四笔款合计33600元(11550元、9100元、8050元、4900元)、烟钱等,**34290元。庭审中,被告***自认该对账单系其与***一同对账后出具,***系其招揽到五华区看守所做工的人员。此后,被告建投十六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原告转账支付13000元,摘要为专项代发、农民工工资。 二、1.2021年9月18日,被告建投十六公司(工程承包人)与案外人云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公司)就五华区××签订编号为YNJT-SL-五华看守所-LW-05《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建投十六公司将五华区××(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人工清土、凿桩头、混凝土、砌筑、抹灰工程等劳务分包给案外人***公司,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2.2022年2月17日,案外人***公司(合同首部打印体)(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承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为确保五华区××工程建设顺利开展,甲方将本工程的砌砖体单项工程劳务承包给乙方;合同尾部甲方部分委托代表人处有“**彬”签名按指印,未加盖案外人***公司公章,乙方部分有被告***签名按指印。另,案外人***公司(甲方)与案外人云南基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基冶公司)签订落款日期(打印)为2022年2月20日《劳务合作协议》约定:乙方按甲方要求就五华区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输送施工员工100名。该合同尾部甲方部分加盖案外人***公司公章,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处有“**彬”签字并按指印,乙方部分第三人基冶公司加盖公章、被告***在法人或授权代理人处签字。庭审中,被告***陈述该《劳务合作协议》实际签订日期为2023年2月20日,因当时农民工欠薪一事闹得比较厉害,建投十六公司工作人员***和被告***说案外人***公司账户被冻结,需找一家有资质的劳务公司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才能把尚欠的农民工工资付出来,所以被告***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基冶公司与案外人***公司补签了上述合作协议,但合作协议签订后,案外人***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将尚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至第三人基冶公司账户。3.案外人***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被告***(乙方、劳动者)签订《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以五华区××工作任务为期限,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砌筑,工作地点为昆明厂口;乙方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甲方于每月10日前以现金或委托银行代发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为350元/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三、2023年1月17日,被告***向被告建投十六公司、***公司出具《***班组2023年春节前承诺函》载明:“我承接的五华区××、五华区××楼工程混凝土、砌筑、基础抹灰等部分劳务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我方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施工,特向总包单位、劳务公司承诺如下:1.我班组无条件于2023年1月20日前全部退场(未完成的工作春节后按项目部要求按时完成),并于2023年春节后按原签订合同、协议积极与劳务公司进行结算,期间如发生扰乱施工现场的行为,***自愿接受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0万元的处罚,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也由***个人全部承担;2.我方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0日累计收到项目工程款2658050元(大写:贰佰陆拾伍万捌仟零伍拾元整);3.我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我方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我承诺提交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合同、个人信息、考勤表、工资表等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我保证按实支付了我方参建五华区××和五华区××楼工程全部农民工的工资;4.我承诺2023年1月收到的工程款(含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110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万元)后,本项目所有事宜已经处理完毕,所有权利义务已作最终处分,不再有其它争议,如我班组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个人全权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承担对五华区××和五华区××楼工程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涉及案外人***公司、基冶公司,经询问,原告明确不向上述两个公司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一方享有索要劳务报酬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找到原告至五华区看守所做工,在工地上受***管理、听从***安排。原告提交的结算材料即《五华区看守所员工工资》虽只有案外人***签字,并无***签字,但***在庭审中自认***系其招揽至工地工作,且和***、原告一同对账并出具了结算材料,*****对原告的工作量、工作内容、尚欠劳务费金额等均无异议,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向其主张劳务费21290元(34290元-13000元)于法有据。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双方虽无约定,但考虑到逾期支付劳务费必然造成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且原告主张的利率标准、起算日期于法有据,并无不妥,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抗辩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是案涉分包工程承包主体,原告系为建投十六建公司提供劳务,而非其个人的意见,与其向被告建投十六公司、***公司出具的《***班组2023年春节前承诺函》中:“我承接的五华区××、五华区××楼工程混凝土、砌筑、基础抹灰等部分劳务分包工程”相悖,综合原告作为砌筑工出现在了该承诺函附件《***班组截至2023.1.20工资统计、确认表》第35项的事实,被告***的该项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建投十六公司的责任。本院认为,建投十六件系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原告向其主张权利于法无据。即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负有监督义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但原告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建投十六建作为总包单位对***劳务费的发放监管不力,相反,***向被告建投十六公司、***公司出具的《***班组2023年春节前承诺函》中载明“我承诺2023年1月收到的工程款(含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110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万元)后,本项目所有事宜已经处理完毕,所有权利义务已作最终处分,不再有其它争议,如我班组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个人全权负责”。综上,若简单依照上述条款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对建投十六公司而言有失公平,故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129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劳务费212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55%/年计算自2023年7月20日(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方式:0871-682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或者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向法院缴纳诉讼费方式:联系法官0871-6826××××),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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