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2930民初24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 被告:***,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凯华书园综合楼2幢B**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9986435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309647144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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