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627民初3624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淑娴,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7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23.7元,减半收取27211.8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