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与腾冲市腾越镇和鑫建材租赁服务部、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30964714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冲市腾越镇和鑫建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云南省腾冲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2MA6L2Q4E9X。 经营者:聂新和,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现住云南省腾冲市。 原审被告: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社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B1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795288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冲市腾越镇和鑫建材租赁服务部、原审被告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3)云0581民初5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腾冲市人民法院(2023)云0581民初5486号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与腾冲市腾越镇和鑫建材租赁服务部达成的口头不定期租赁协议,双方并未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为上诉人,上诉人所在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52号,行政区划分属昆明市呈贡区,故本案应由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腾冲市腾越镇和鑫建材租赁服务部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被告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租赁物使用地为云南省腾冲市,腾冲市系合同履行地,腾冲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淑娟 审 判 员 任 茂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冬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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