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宜宾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二0二地质队内。
法定代表人:许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0872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顺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印象安顺财富中心B幢6楼、7楼。
法定代表人:何文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662962970D。
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姜清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
原审被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廖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4260B。
原审被告: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TA-1、TA-2栋(1)21层19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4197794N。
上诉人四川省宜宾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勘察院”)因与被上诉人安顺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城投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八局”)、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设计院”)、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三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10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宾勘察院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将其与被上诉人安顺城投公司,以及安顺城投公司与原审被告深圳设计院、安顺城投公司与原审被告贵州三恒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均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系完全错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深圳设计院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涉及合同(一)》,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贵州三恒公司签订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立的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法律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故,原审法院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宜宾勘察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安顺城投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一、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应当由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实施专属管辖。二、按照一般管辖原则,亦是由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安顺城投公司请求驳回宜宾勘察院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裁定。
原审被告水电八局、深圳设计院、贵州三恒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宜宾勘察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顺城投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视为有效。本案中,项目所在地在安顺市西秀区,故,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宜宾勘察院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优 海
审判员 王 明 芹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郭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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