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神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神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执2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秋月,女,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神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吴宇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秋月与被执行人新疆神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第23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神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秋月于2020年11月3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7704.89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秋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3执29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   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