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宁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美宁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2893号
原告:山东美宁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世纪新城7号楼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二路与启阳路交汇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美宁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美宁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美宁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山东美宁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乔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