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83执恢1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太阳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晋元路,组织机构代码7468959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城运村***1号楼304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49042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川县农资网络服务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川县风栖镇中心街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86999708。
法定代表人:***,职位。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白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金太阳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与陕西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洛川县农资网络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江深
人民陪审员*林
人民陪审员*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孟鹏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