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83执恢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太阳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海南天远肥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金太阳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与王某、海南天远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现因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江深
人民陪审员*林
人民陪审员*茹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孟鹏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