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83民初100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金太阳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晋元路北1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46895947B。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昌吉州地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天山东部农产品物流园农资区2栋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MA775KWM18。
法定代表人:王焕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被申请人:王焕胜,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原告石家庄金太阳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州地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冀0183民初100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昌吉州地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焕胜、***名下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石家庄金太阳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家庄金太阳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昌吉州地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焕胜、***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占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