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太阳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洛川县农资网络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83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晋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689594-7。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川县农资网络服务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69997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49042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
******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与洛川县农资网络服务公司、陕西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2011)晋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执行人洛川县农资网络服务公司、陕西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966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7932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97.50元,由被执行人洛川县农资网络服务公司、陕西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洛川县农资网络服务公司、陕西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查询被执行人当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中止执行,现本院立案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洛川县农资网络服务公司、陕西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陕西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洛川县农资网络服务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判决,经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陆续进账共计3767038元并及时转移,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已将案卷材料移送公安,建议公安立案侦查。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未能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冀0183执恢1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江深
人民陪审员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刘 茹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孟鹏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