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太阳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陕西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83执恢1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晋元路,组织机构代码74689594-7。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城运村紫薇苑1号楼304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49042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川县农资网络服务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川县风栖镇中心街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86999708。
法定代表人:***,职位。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白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洛川县农资网络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183执恢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江深
人民陪审员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刘 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鹏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