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太阳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83民初2183号
原告:******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晋元路北1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46895947B。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告:***,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正定县。
******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占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高梦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