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3269号
原告:日照艾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西济南路南日照国际金融中心005幢01单元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5FN914。
法定代表人:严金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源(上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B1幢45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艾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源(上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已收到被告的全部款项,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艾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8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费XX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