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民初1799号
原告: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时风东路建材市场33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玉廷,经理。
被告:冠县培贞中空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梁堂中学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赵培贞,经理。
原告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培贞中空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瑞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宋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