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优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高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培贞中空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时风东路北侧房管局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周玉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军,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冠县培贞中空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梁堂镇梁堂中学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赵培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县培贞中空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冠县培贞中空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26执6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卞 莹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王良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