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2财保105号
申请人:***,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徐州市通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路食品厂冷库1-1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葛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州市通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车辆。申请保全价值30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所有的苏C×××××号、***所有的苏C×××××号、**所有的苏C×××××号、蒋猛所有的苏C×××××号四辆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州市通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车辆。保全价值30万元。查封、扣押期限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苏C×××××号、***所有的苏C×××××号、**所有的苏C×××××号、蒋猛所有的苏C×××××号四辆车。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