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终2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古塔北路9号。
负责人:黄文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香,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理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继东,男,汉族,1961年7月24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徐州市铜山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通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冷库1-1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宗小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
负责人:郭春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香,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嘉源大厦7楼。
负责人:范海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贺贺,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芷慕,女,汉族,1997年10月4日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继东、***、徐州市通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与闫继东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慧 娟
审判员 赵东平审判员曹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荔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