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12财保105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徐州市通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路食品厂冷库1-1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徐州市通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苏0312财保10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徐州市通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车辆。保全价值30万元。变更保全申请人徐州市通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反担保,要求解除扣押措施,并提供30万元现金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徐州市通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车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