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聚思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泉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2民初2720号
原告:贵州聚思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2组团(AB)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661186X2。
法定代表人:刘淞,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丹,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泉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072025047F。
法定代表人:淳成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骏,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倩,系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润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北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DJUJC28D。
法定代表人:孙学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锦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黔南汽车商贸城六栋3单元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903471979。
法定代表人:谢明元,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6134F。
法定代表人:林立,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聚思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泉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锦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润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贵州聚思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聚思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聚思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45元,减半收取计33622.5元,由原告贵州聚思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于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