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983民初3768号
原告:肥城市五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工业二路65号**小区11幢2**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桃都中学,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向阳街南首22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肥城市五行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桃都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肥城市五行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肥城市桃都中学支付维修工程款507472.41元,自起诉之日至归还欠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肥城市桃都中学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份原告肥城市五行装饰有限公司与肥城市桃都中学达成设施维修协议,自2020年3月至12月原告肥城市五行装饰有限公司履行了桃都中学扩班维修,桃都中学防疫维修,桃都中学南楼及家属院乳胶漆、体育器材油漆等零星维修项目施工,双方结算,被告肥城市桃都中学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07472.41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肥城市桃都中学所欠原告肥城市五行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507472.41元,于2022年8月24日前支付50000.00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250000.00元,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207472.41元和诉讼费2218.50元;
二、如被告肥城市桃都中学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肥城市五行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就未支付的款项向肥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肥城市桃都中学并向原告肥城市五行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工程款507472.41元,自2022年5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坼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归还全部欠款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437.00元,由原告肥城市五行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218.50元,由被告肥城市桃都中学负担2218.50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