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方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方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02执220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方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方文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城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方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88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40元。
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