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民初985号
原告:安徽万方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兴隆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72818435M(1-3)。
法定代表人:方文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勇,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国友家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7563616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合肥鹏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EBYY2E。
法定代表人:彭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万方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国友家好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鹏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万方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计482元,由安徽万方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