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方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万方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执恢5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方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兴隆路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881772818435M。
法定代表人:方文学。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方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81民初348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后在执行阶段,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881执恢50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峰
审判员 甘少林
审判员 汪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 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