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98号
申请人青海旭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51104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青海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1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1104元,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3月3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西宁市胜利支行105067265342账户内的存款以3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00.04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西宁市胜利支行105002678626账户内的存款以1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75.63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2136411653账户内的存款以11104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4.46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1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1104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的实现。
(2023)青0104执保98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