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302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红岗北路1106号越众产业园1栋501-5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宿州市金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中山街邮电宾馆东楼第二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宿州市金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宿州市金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有价值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宿州市金丰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将宿州市金丰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债权人应受偿92111元,未受偿92111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2018)皖1302执4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