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富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深圳市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4035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华富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69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告深圳市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华富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富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8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庄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