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恒森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庆城县恒森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庆阳弘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9647号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告:庆城县恒森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恒森大厦18楼1号。
法定代表人:田佳铭,经理。
被告:庆阳弘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恒拴,经理。
被告:田恒拴,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侯红瑛,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田佳铭,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城县恒森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庆阳弘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恒拴、侯红瑛、田佳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