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2115号
原告:甘肃安全行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北段***中岭村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庆城县恒森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恒森大厦18楼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育才路30号建行长庆支行办公楼1-2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甘肃安全行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城县恒森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安全行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安全行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安全行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甘肃安全行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 强
书 记 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