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1559号
原告:***,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开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路北区。
被告:**路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韩城镇***商业楼2-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1-2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路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