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3民初211号
原告:**周,男,1975年1月4日生,哈尼族,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
被告:***,男,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
被告:云南润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川区东起路16号附6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MA6NY8GU3L。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原告**周诉***、云南润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22年2月10日以错列被告、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