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新海达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与光武中交叉口东北角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40ND3DOC。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任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清拓(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4MA001M5H3N,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珠江摩尔7号楼2单元1106室。
法定代表人:李长庚,任总经理职务。
申请执行人南阳新海达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拓(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321执6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恒众
审判员 姬春侠
审判员 崔乃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