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新海达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4OND3DOC。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任总经理职务。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与光武路交叉口东北角二楼。
被执行人:清拓(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庚,任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1M5H3N。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珠江摩尔7号楼2单元1106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新海达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拓(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1民初3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清拓(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阳新海达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阳新海达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拓(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南阳新海达园林雕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5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广勇
审判员 姬春侠
审判员 崔乃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