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621民初3160号
原告:江苏中海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双菱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中海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双菱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原告江苏中海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内蒙古双菱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要求表述案件事实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内蒙古双菱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中海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于2017年7月15日前履行完毕,汇至原告江苏中海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的帐户(户名:江苏中海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安江海路支行,账号:51×××98)。
二、原告江苏中海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江苏中海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培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