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双菱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双菱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双菱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润德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延川县杨家圪台镇新舍科村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川县城和平大厦2号楼2402室。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双菱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双菱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双菱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货款501294元,本院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本院在延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在延川县杨家圪台镇新舍科村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双菱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电话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晖